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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戶政宣導】遷徙登記應依居住事實審認,以符合人籍合一原則,並正確戶籍資料

2024 年 5 月 7 日
發布在 地方, 生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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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戶政宣導】遷徙登記應依居住事實審認,以符合人籍合一原則,並正確戶籍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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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中心/台南報導

為防範虛報遷徙、正確戶籍登記及落實戶籍管理,戶所將加強虛報遷徙人口之查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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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籍法第17條第1項規定:「由他鄉(鎮、市、區)遷入三個月以上,應為遷入登記。」同法第76條規定:「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、學校、團體、公司、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,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。」

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例:「遷徙係事實行為,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。」

洽詢專線

臺南市新化戶政事務所

新化辦公處5903978、

山上辦公處5781204、

大內辦公處5761259

  • 虛報遷徙--人籍合一 1120417.JPG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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