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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您是原住民身分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適用對象,惟姓名尚未取用傳統名字或從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者,請詳閱本訊息

2026 年 2 月 13 日
發布在 地方, 生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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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您是原住民身分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適用對象,惟姓名尚未取用傳統名字或從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者,請詳閱本訊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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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中心/台南報導

    依據原住民身分法110年1月27日修正前之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3項規定,當事人可在姓名沒有符合「從原住民身分父母姓」或「取用傳統名字」之情形下,取得原住民身分。但是,原住民身分法已在113年修正公布,增訂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,因此依據上述第4條第3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,只要其姓名仍是「沒有跟著原住民父母姓」或是「沒有恢復原住民族傳統名字」的人,都要喪失原住民身分。所以,地方戶政機關為維護當事人之原住民身分權益而辦理清查,並將信件寄至當事人之戶籍地。如果您是上述規定之當事人,請您仔細閱讀本宣導資料,以保有您的原住民身分及相關權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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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原住民身分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適用對象宣導資料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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