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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3年憲判字第4號【公然侮辱罪案(二)等】業經憲法法庭公告,請逕至憲法法庭網站瀏覽應用。

2024 年 4 月 26 日
發布在 地方, 生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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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3年憲判字第4號【公然侮辱罪案(二)等】業經憲法法庭公告,請逕至憲法法庭網站瀏覽應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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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中心/台南報導

聲請人認所受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,牴觸憲法,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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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主文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效力,及於本件聲請關於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部分。

二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7號刑事判決違憲,廢棄並發回臺灣澎湖地方法院。

上開判決全文及相關資料請逕至憲法法庭網站(111年憲判字第4號 – 憲法法庭網站 (judicial.gov.tw)瀏覽應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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